前幾天有一則新聞,提到英國 BBC 有廣播節目討論起「2010 年」究竟該怎麼讀。
新聞中提到,BBC 負責決定各節目統一發音的部門尚未決定 2010 年的念法,發言人只說:「twenty-ten 是最容易發音的念法,但用其他方式來念也不算違規。」
這則新聞很有趣,不過我看過也就算了,沒有多在意。
今天我看到另一則相關的新聞,卻是可笑透頂,讓我忍不住在噗浪囉唆起來。
美國有一個叫做「全國優美語法協會」的團體發表聲明說:「本協會決定介入此事,我們規定,2010 的正式讀法應該是『twenty ten』,以後的年份應該念成 twenty eleven、twenty twelve 等等。」
看看新聞怎麼描述這個協會的創辦人托利格里亞:「他在 1986 年創立該協會,經常打電話給刊物編輯部,糾正其廣告中的語法錯誤。他正在寫一本書,書名叫『語法警察永不休息』(The Grammar Police Never Sleep)。」
真是世界級的語言偏執狂!
我一直認為,在沒有造成歧意的顧慮時,任何糾正錯字、語病或者辯論何者為正確用字、正確語法的舉動,都算是自大偏執的狂想。
稍微對語言學有點認識的人應該都知道,規範性語法已經是陳腐到不行的古董想法了,多數的語言學家都是持著描述性語法的態度,也就是說,語言學家對語言所作的工作是觀察和描述,不是訂下文法,規定大家跟著做。
為什麼語言研究不該找出一個「正確的」用法?
首先,研究字詞的原始意涵、研究語法的歷時流變,都是歷史研究。歷史研究的目的,就是研究歷史,說穿了,只是滿足科學家的好奇心,而非為了找出什麼正解拿來規範現在的人。
其次,研究當代的語言現狀,是觀察與描述的工作,這樣的工作有各種價值,其中的確包括為當代人的語言使用提供參考和建議,但是並不涉及正確與否的問題。
還有,就語言的使用研究來講,雖然可以從研究中得知用什麼樣的字詞或文法會在溝通上比較有效率,比較省時或者避免歧意,不過這同樣是無關乎正確用法。
不管是從哪個角度來說,對語言的研究都不應該也不可能找出一個「正確的」的詞彙和語法。
除此之外,有的人(比方這位托利格里亞先生),則會從「邏輯」來試圖論證「正確」。
這種方式也是大有問題。
語言的根本性質中有一個叫做「武斷性」,語言是能指和所指的結合,而這個結合是武斷的。呃……換簡單的方式講:就是說語言是約定俗成的,它與概念本身並沒有絕對的關係,用邏輯來論斷語言是很容易出錯的。
我舉一個例子。
黑人英語裡有一個常被提到的特點:雙重否定還是否定,比方,He doesn’t know nothing 的意思是 He doesn’t know anything。在過去,這曾被認為「沒有文法」、「文法混亂」或者「不合邏輯」,現在我們都知道那不叫做不合邏輯,那就是他們的文法,成系統地被使用著。
在那篇新聞中,最後還提到拉科夫也贊成以 twenty ten 的念法取代 two thousand ten,原因是「前者音節較少,容易理解」。
拉科夫是社會語言學家(以前念書的時候對他去百貨公司錄櫃台小姐講話的研究一直覺得超有趣),他當然不會認為語言的使用有正確不正確的問題。
他跟 BBC 考慮這件事情的方式和角度是一致的,就是以講的人怎樣才輕鬆方便和聽的人怎樣才容易理解來決定採取哪種用法,而這才是明智的態度。
補充:
我和傅瑞德兄、關魚在推特上針對我的一句話(「我一直認為,在沒有造成歧意的顧慮時,任何糾正錯字、語病或者辯論何者為正確用字、正確語法的舉動,都算是自大偏執的狂想」)討論了一下。
傅兄的一段話不可不謂振聾發聵:
「你覺得以目前常見的語言亂象,有必要這樣分、這樣分了會比較不困擾嗎?:P 我的觀念是,口語或描述口語的文學可以寬鬆些,但顯示在文字上作為溝通工具、尤其是正式出版品就要嚴格些。」
關魚的話也頗有啓發:
「個人以為:不正確有兩種,可以理解的和無法理解的。正確也有兩種,標準的和不標準的。每種正確和不正確,都有各自適用討論的面向。」
特附於文末以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