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鄭南榕,也對出版自由保持警覺

儘管很多人還不知道鄭南榕是誰,今天為文紀念的人還是不少(本來要列表,但是我猜會有人做這件事情,所以決定偷懶)。但是,在這個時候,我想要提醒大家,我們必須持續對我們的出版自由保持警覺。

出版法廢了。沒錯。但是有其他法規正在威脅我們的出版自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這個條例而有一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而因為有這個辦法,中國大陸的書籍進入台灣之前,必須先由新聞局審過。

知道這些法規的存在之前我一直很驕傲一件事情:台灣的出版品,要出版前不需要任何人審查和同意;申請 ISBN 很簡單,你不申請也沒差。

而這件值得驕傲的事情,在出版法廢除之後,竟然還是沒有完全成立,默默地被破壞掉。

之所以叫「默默地破壞掉」,是因為主管單位並沒有認真執行法規,於是很少人知道,於是沒人會去理會。就像我之前所說,惡法與怠惰的行政單位加起來,反正也沒有多擾民,也就不與他計較了。

但是,如果你正在紀念鄭南榕,我希望你不要忽略這件事,對任何可能侵犯出版自由的事情都隨時保持警覺。


5 Responses to “紀念鄭南榕,也對出版自由保持警覺”

  1. 龜嵐波火 Says:

    […] Retweeting @mingwangx: 如果你正在紀念鄭南榮,我希望你不要忽略這件事情 http://blog.mingwangx.org/?p=628 […]

  2. 歐遊子 Says:

    德國的基本法(憲法)當然也保障言論自由。
    但是,希特勒的我的奮鬥在德國是禁書。

    所以,你這篇文章要告訴大家什麼?

    因為堅持”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所以民主可以被民主制度毀壞?
    所以中國出版品,對台灣國家有敵意的出版品也要被保障?

    當然不是。憲法只保障我國人民,言論自由受保障的也只侷限在本國人民。
    拿我國的憲法,去保障他國的言論自由,未免太可笑了吧。

  3. mingwangx Says:

    歐遊子:

    如果如您所說,我建議您去督促新聞局切實執法,不要把法規擺在那邊,只在言詞上要求出版社但是沒有任何動作。

    我滿樂見這個法規切實執行,這樣對它存廢與否的討論才有著力點。

  4. 關引用魚 Says:

    我找不到怎麼引用,就用留言通知囉。
    http://blog.roodo.com/aboutfish/archives/8655637.html

  5. Shawn Says:

    二樓歐遊子「憲法只保障我國人民,言論自由受保障的也只侷限在本國人民」的講法可能失之偏頗了:憲法保障的權利依保護對象有「人民權」(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不分內外國人一律享有)和「國民權」(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才享有,通常是政治性基本權利屬之,如果分的再細,還有所謂的「公民權」,亦即具備國籍加上一定條件,例如年齡、戶籍等,才享有的權利)的區別,依憲法學上一般的理解,言論自由是不分國籍均得享有的人民權(當然,我們不排除「國籍」在違憲審查時,一定程度上可能構成差別待遇的正當化事由)。本國憲法保障外國人的人民權,只要在法制還不算太落後的國家毋寧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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